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大多数人“不吃亏”
案例1
任某2020年3月取得股权转让收入50万元,股权原值20万元,当月捐赠5万元,其全年工资收入40万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1.2万元。任某一直犹豫:是在当月分类所得还是综合所得中扣除该笔捐赠更为合适?
案例2
张某是个人独资企业A的投资者,该独资企业2020年收入90万元,成本42万元,期间费用8万元,假定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20年3月,张某取得另一家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50万元,股权原值20万元,当月以个人名义捐赠5万元,张某究竟是在经营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此笔捐赠支出更合适?
分类所得中扣除,要在90日内取得票据
案例3
王某2020年的收入和捐赠情况如下:(1)4月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6月股息收入100万元;(3)4月5日,将原价80万元、市场价格200万元的房子捐赠给某基金会,由于办理房屋评估、过户等手续原因,当年9月10日才取得捐赠票据;(4)王某每月工资5万元,预计全年工资收入60万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4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王某4月的股权转让所得还能扣除该笔捐赠支出吗?
不用、少用免税或低税率分类所得扣除
案例4
吴某2020年5月主要所得和捐赠情况如下:(1)5月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2)5月转让住房收入200万元,税务人员按照转让价格的1%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3)转让“新三板”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转让收入100万元;(4)取得某专著稿酬收入40万元,吴某无任职受雇单位,全年无其他综合所得,个人缴纳社保4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5)当月向某基金会捐赠15万元。
已扣除或放弃扣除的分类所得,事后不得“后悔”
案例5
赵先生2020年主要分类所得和捐赠如下:(1)1月取得债券利息收入50万元;当月捐赠20万元;(2)1月~4月在A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收入3万元;5月后在B公司任总经理,每月工资10万元,假定赵先生当年负担“三险一金”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
案例6
孙女士2020年主要分类所得和捐赠如下:(1)1月取得债券利息收入50万元;当月捐赠20万元;(2)1月~5月在B公司任总经理,每月工资收入10万元,此后由于健康原因赋闲在家,无收入,假定孙女士负担的“三险一金”为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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